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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修正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赴香港或 澳門注意事項」第3點、第4點,並自114年9月10日生效

類別:人事公告 張貼者:人事主任

張貼日期: 2025-09-22 08:39:26 點閱: 223 (978.txt) 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


政府相關人員赴港澳,明定不論平日、假日及事由,都要在行前通報所屬機關(構)及完成人事差勤系統登錄作業,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,都要主動通報所屬機關(構)及陸委會,即起生效,目前處於勸導階段,115年7月1日正式實施「懲處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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