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通安全教育法條-機車無照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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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貼日期: 2026-08-04 16:25:14  點閱:9


機車無照駕駛相關法規:

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以下修正條文自 115 年 1 月 31 日施行
1、第21 條規定: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機車者, 「機車駕駛人」及「機車所有人」 處新臺幣 
   1 萬 8,000 元以上 3 萬 6,000 元以下罰鍰。
2、第21 條第 2 項規定:於 10 年內無照駕駛機車第 2 次處 3 萬 6,000 元罰鍰,第 3 次以上按前次違反金額
    加罰 1 萬 2,000 元,罰鍰累加無上限 自 115 年 1 月 31 日重新起算 。

二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:
1、依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, 未滿 18 歲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應同
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。
2、未滿18 歲無照班課程時數 3 小時,收費 600 元。
3、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 條規定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,處 1,800 元罰鍰。

三 依規定逾越繳納期限,將受加重處罰,且若違規欠款將移送強制執行,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
例第 9 1 條禁止報考駕照。